上海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导语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完善了残疾军人基本优待内容。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对上海残疾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9 | 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残疾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1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残疾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4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5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残疾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16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17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9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20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21 | 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 |
22 |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负责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
23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
24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残疾军人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
25 | 残疾军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26 | 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残疾军人要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
27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28 | 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等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29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适当的优先安排。 |
30 | 对在校(含继续教育)残疾军人或其子女,特别是残疾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奖学金、助学金。 |
31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2 | 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
33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3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5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残疾军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残疾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3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7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户籍所在地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如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与服务、无障碍环境等社会性优待。 |
38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残疾退役军人的优先就业,落实残疾退役军人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
39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40 | 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
41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42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残疾退役军人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43 |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44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45 | 对去世的残疾军人,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46 | 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
47 | 观看电影时,对残疾军人给予最低票价优待;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8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残疾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
49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50 | 对残疾军人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
51 | 残疾军人外省市户籍的配偶和残疾军人亲生子女,按本市户口投靠类迁移政策优先给予办理迁沪落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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