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直接落户毕业生类型

导语 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的人员如下。

  目前符合基本条件可直接落户的应届生有:

  1、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全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的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3、全国应届博士毕业生。

  4、在沪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

  5、在沪“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用人单位工作的,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 2020 年 5 月 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详见申请材料说明);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 2021 年 6 月 18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量后作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用人单位2020 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该单位 2021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于当年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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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应届毕业生落户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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