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导语 上海新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定》根据《民法典》及时补充了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新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定》根据《民法典》及时补充了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

  与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相比,调整范围从原有的“房地产”扩展为“不动产”,即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规则,扩展为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的登记规则。

  二是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内容,规定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三是强调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此外,针对旧住房综合改造完成后难以办理登记的问题,《规定》明确旧住房综合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因用地和建设审批基础资料缺失、权属来源不清等历史原因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规定》也明确应当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处理,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以推进此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不动产】查看上海房产交易网上预约入口,不动产办理流程及材料。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