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四部委发文

导语 为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2020年4月15日,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详见下文 ↓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二、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

  三、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四、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五、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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