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材料
首次登记: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业主共有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与市或区县房管,规土部门签订的建设项目协议书(动迁安置房)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转移登记: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 |
房屋平面图 | 其他 | 原件 | 纸质 |
地籍图 | 其他 | 原件 | 纸质 |
契税完税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受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的声明、全部法定继承人认可该房地产遗赠行为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发送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类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房地产按份共有份额转让的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共同共有和不同额按份共有相互转化的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购房付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购房人缴付费用计算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公有住房价格出售计算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变更登记: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由公安、工商、民政或技监部门出具的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竣工验收证明(规划、用地状况的核验意见) | 其他 | 原件 | 电子 |
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 |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境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需公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房地产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合同或房地产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查阅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注销登记: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或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的灭失证明文件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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