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资规定
加班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作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确定方式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期间,企业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应该分两种情形判断。
第一,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第二,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一般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