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变更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变更民族
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民族。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2.变更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原户主是唯一权利人、承租人的,其死亡后,经户内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户主。因家庭矛盾无法确定新户主的,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内人员户口迁入时间顺序确立新户主。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3.变更籍贯
4.变更出生地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5.变更文化程度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文化程度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6.变更婚姻状况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婚姻状况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7.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8.变更本市其他住址
9.变更姓名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四)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10.变更性别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医学变性需要变更性别的,应当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11.变更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确有原始证据证明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和现役军人变更出生日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出生日期以记载最早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证明为准。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3.更改民族所需材料:
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改民族证明;
4.变更户主证明材料:
1、房屋有效权证;2、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的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及身份证;3、更改后的户主与户内人员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人事档案、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现户口簿能明确反映的不需提供);特殊情形:1、原户主系房屋唯一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的,则提供全体户内人员签名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2、产权人(或其一)死亡的,需提供所有继承人签名同意更改户主的申请书,并提供公证书、判决书等房产继承证明。
5.变更籍贯证明材料:
随父登记籍贯的:1、与父亲的关系证明;2、父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随祖父经常居住地登记籍贯的:1、与祖父的关系证明;2、祖父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6.变更出生地所需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始户籍档案;
7.变更文化程度所需材料:
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境外学校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8.变更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夫妻一方死亡医学证明。(丧偶的须提供原结婚证)
9.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所需材料
有工作的提供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及劳动合同,无业的需提供就失业证或劳动手册或退休证。
10.变更本市其他住址证明材料:
有效房屋权证或实际居住凭证(实际居住凭证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核查表、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或手机实有人口自主信息填报已办结页面)
11.变更或更正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姓名,变更姓名(超过2次)所需材料:
▪ 变更或更正性别: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更正性别的还需提供原登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变更或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材料。
▪变更或更正出生日期:(1)《出生医学证明》;(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3)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干部的需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还需提供原登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更正民族成份:(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2)原登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更正姓名:(1)《出生医学证明》;(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3)原登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供全体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关系凭证((1)监护关系凭证包括能反映监护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公证等有效凭证;(2)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须全体监护人到场确认)
办理流程
准备好相关材料,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
办理时限
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本市其他住址、籍贯、出生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受理,受理成功后将按规定审批时限办理
办理地点
市民可至就近任一派出所窗口办理。上海各区公安派出所可通过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https://gaj.sh.gov.cn/shga/vXtglJgsz/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