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转移办理指南
外省职保转本市居保
办事项目:
外省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申办条件:
到达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本市城乡居保,不符合职保待遇领取条件。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供)。
办事程序: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到办理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符合转入条件,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寄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审核认定不符合转入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终止受理。
区经办机构收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完成转入处理。
办理期限:
1、区经办机构自办理机构受理转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2、区经办机构自收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转入处理。
其他:
1、对有重复缴费的,计算清退金额,出具《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业务核定表》,完成衔接手续后,将清退金额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参保人员。
2、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外省居保转本市居保
办事项目:
外省市城乡居保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
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申请条件:
缴费期间户籍迁入本市,需要将外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供)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户口簿(免于提供)或港澳台临时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或外国人临时居住证。
办事程序: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到办理机构或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外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办理机构进行初审,初步认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区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不符合转入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终止受理。
区经办机构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完成转入处理。
办理期限:
1、区经办机构自办理机构受理转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2、区经办机构自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转入处理。
其他:
1、未参保登记的,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的,应按所需信息如实填报。
3、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