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签书面合同 房客将会随时面临"被撵"

案情回放
小刘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丰台长辛店租住了一间平房。当初租房时,小刘与房东口头约定月租金300元,租期3年。
此后的一年多里,小刘一直都是按时支付月租,而且与房东关系也很好。但最近房东突然以自家使用为由要收回房屋。小刘很郁闷,明明说好租3年,现在刚一年多房东就变卦了,而且当时口头约定时还有证明人在场。越想越气的小刘来到长辛店街道司法所,准备为自己讨个说法。
司法解答
丰台区司法局贾娜解释,房东的做法并无不妥。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另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由此可见,小刘没有与房东签书面租赁合同,则房东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了小刘,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