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小学转学办理指南(时间+条件+材料+流程)
导语 上海普陀区小学转学办理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6月28日、8月14日至8月15日工作日,转学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如下。
2024上海普陀区小学转学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6月19日)
一、转学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免试的原则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指定要转入的学校。
2.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在当前学段内由本市其他区迁移到本区,可申请跨区转学(学籍由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3.区内公办学校的学生,其户籍在当前学段内随监护人户口在本区内跨街道(镇)迁移(非同一街道(镇)内、非相邻街道(镇)之间),根据普陀区转学受理途径和流程,向相关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4.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或学生为本区户籍且在外省市就读的,可申请跨省转学(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5.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可查询确认,《积分通知书》同住人信息中须有申请转学学生信息。同时本人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一致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6.学生父母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学生本人为外省市户籍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需符合条件,见转学申请材料)。
7.学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同的),可申请学籍由境外、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8.学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同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9.外籍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且居留证地址在本区(《外国人居留证》地址须与学生《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地址相一致),可申请学籍由境外、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10.小学升五年级及五年级、初中升九年级及九年级不受理转入申请。
二、转学办理时间
2024年6月17日(周一)至6月28日(周五) 工作日
2024年8月14日(周三)至8月15日(周四) 工作日
三、转学办理流程
1.学生监护人将转学所需材料及联系电话于2024年6月17日(周一)至6月28日(周五)、8月14日(周三)至8月15日(周四)工作日期间递交至户籍(本市户籍)地址对口学校或居住(持本区120分居住证)地址对口学校。
2.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各接收学校于2024年8月28日(周三)至8月29日(周四)与申请家庭联系,落实转学报到要求。
四、转学所需材料
1.本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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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生 |
户口簿 |
住址页、户主页、学生页; |
2 |
父或母 |
户口簿 |
住址页、户主页、父或母页; |
3 |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 |
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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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注: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验。
2.外省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学生 |
户口簿 |
住址页、学生页;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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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市居住证 |
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必须与父或母的居住证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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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父 或 母 |
户口簿 |
住址页、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页 |
5 |
上海市居住证 |
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居住证、120积分达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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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房相关证明 |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必须与居住证地址一致; 租房: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或相关居住证明,必须与居住证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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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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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注: ①若户口簿无法证明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学生本人“出生医学证明”。
②“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登记地址相同。
④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验。
3.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外省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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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 生 |
户口簿 |
住址页、学生页;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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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市居住证 |
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必须与上海户籍的父或母一方的户籍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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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父 或 母 |
户口簿 |
上海户籍的父或母一方的户口本的地址页、父或母页 |
5 |
抚养权证明 |
再婚家庭提供学生抚养权判决书、学生父母结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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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居住类 自购房产证 |
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必须与上海户籍的父或母一方的户籍地址及学生的居住证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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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注:①再婚家庭提供学生抚养权判决书(抚养权必须为再婚夫妻一方)、学生父母结婚证。
②若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③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验。
4.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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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生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证需提供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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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居住证明 |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必须与父或母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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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父 或 母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人还需提供《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 |
5 |
居住证明 |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 |
|
6 |
住房相关证明 |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必须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地址一致; 租房: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或相关居住证明,必须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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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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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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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父、母是本市户口或外省市户口,参照(2)或(3) |
注:①港澳台籍学生,若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证件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政策原因无法提供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须提供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验。
②外籍学生,若学生本人及父母的证件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政策原因无法提供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须提供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验。
5.相关说明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学生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及最近一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册”或“成绩报告单”。
五、对口学校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