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导语】: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收取标准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为每平方米140元,对住宅配置超超标,每提高1千瓦,收取标准相应上浮10%。
★收费依据
沪价公(2007)第014号《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新建独立产权房住宅建筑(除独立别墅、联体别墅及地上四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外)。
●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住宅建筑(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管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
●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同一批复文号的住宅项目文件中涵盖的公共建筑。
★基本容量配置标准
●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
○12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8千瓦。
○ 121-150平方米配置为12千瓦。
○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8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用于商业性质的用房以及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 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65元。
●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为每平方米140元。
●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对住宅配置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取标准相应上浮10%。
●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40瓦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要求每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瓦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友情告知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工程的实施,并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